廢棄物清理法案例分享
之前承辦一件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案件(是被檢察官認定違反廢清法第46條第4款後段規定,如果是常見的違法棄置、偷倒事業廢棄物類型,基於立場,這類案件本事務所不會接辦),當事人是一審被判處重罪,上訴後前來委任二審,在審閱檢察官起訴書與一審判決後,就認為不應該如此判決,而且檢察官與一審法官對廢棄物清理法與諸多相關子法、廢棄物處理實務有相當多的誤解,於是決定接辦主要被告的辯護,在努力地從對法律人而言非常冷門、陌生的廢清法子法著手,配合一審沒有提出的事證提出,二審終於改判無罪。
由於此案,檢察官偵查階段,以查扣不法利得,同步進行了抄家式的全面扣押當事人家族財產,當事人礙於財務考量,檢察官上訴後的三審雖未再委任,但仍保持聯絡,前不久當事人告知最高法院已駁回檢察官的上訴而無罪確定,仍替當事人感到高興,無罪確定,財產就能解除查封,但其實因而失去的原本業務則未必能回復。
看了判決理由,也欣慰本所在廢清法的法律見解己乎都被高等法院、最高法院採納。
在此依違反廢清法案件,在應適用的法令與其要件內涵部分,我們依序總共引用了:
1、廢清法第2條、第2條之1、第46條2001年修法歷程與理由、第55條;
2、廢清法施行細則第17條;
3、環保署於2002年與2013年所做函釋;
4、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;
5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;
6、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其附表;
7、廢棄物代碼表;
8、資源回收在利用法。
在論述方面,運用上了一般刑案較少會運用到的:
1、 環境犯罪常見的空白刑法(空白構成要件)理論,需授權主管機關以公告或核准函證補實構成要件。
2、 廢棄物的處理,有化學處理、物理處理、生物處理與熱處理等等不同處理方法之分,同為化學處理或物理處理,仍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技術方法,所謂有無「依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」,需經定性、涵攝,非可一概而論。
3、 廢棄物的處理,還有中間處理與最終處理之分;再利用,可能是最終處理,也可能僅是中間處理。
4、 自然界極少見百分之百純一化學成分的天然物質,所以,業者才會訂有需涵有哪些主要化學成分與要求所佔比例(包括成分比例上、下限)等允收標準。
5、 廢棄物定義、市場價值、再利用等概念實務。
6、 製程質量平衡表、製程水量(包括用水、耗水與廢水)平衡表。
7、 清除與處理的不同。